【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去年國內發生數起性侵害案件,經媒體報導後造成社會譁然,引起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的高度關切,政府以及民間團體也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進行討論。不過,針對對性侵犯化學去勢部分,台權會表示,宜審慎考量。

涉及倫理 國外爭議多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第20條,性侵害加害人之刑後處遇條文當中,草案增訂條件交換自願參加式的性激素治療法,這也就是俗稱的化學去勢。

台權會表示,此舉在國外有很多爭議。根據國外報導,在美國目前化學去勢方式是透過肌肉注射MPA(甲基氧黃體脂酮醋酸鹽)抑制性慾的驅動。當注射MPA後,性侵犯再犯率由51%降到5%,因為血液中的睪脂酮(Testosterone)濃度下降後,罪犯的性幻想會明顯減低。加州在1996年正式通過「化學去勢」法案,佛羅里達州隨後將「化學去勢」的規章制定為法律。其後,美國許多州陸續跟進。

在佛州有關化學去勢的規定,是讓審判法官可判決任何性侵害加害人接受MPA 注射,但必須經由法院所指派的醫學專家來決定該罪犯是否適合於接受每週或每月一次的MPA 注射,當醫學專家認為不適合繼續施打時即應停止。承辦法官有權決定治療的持續時間,最長得宣告終生,並由州政府懲戒部門執行MPA的注射行動。如果性侵犯不配合執行注射,即該當違反假釋法規及觸犯第二度重罪。

台權會表示,雖然化學去勢在美國的許多州已經通過立法,但仍存有許多爭議。很多人認為食物藥品管理局(FDA)只核准MPA在醫學上的許多用途,例如:治療子宮出血及避孕,但沒有核准作為化學去勢的用途。

另外,化學去勢也涉及了醫學、倫理以及法律等複雜的問題,包括了醫學專家的資格認定、評估哪些性罪犯適合接受化學去勢的標準等等。此外,最大的問題點在於合憲性爭議,也就是化學去勢是否侵犯了人民隱私權、也可能違反國家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等基本原則。

國內無相關研究

台權會表示,在國內目前缺乏對化學去勢相關研究,技術方法以及成效評估都不明的現狀下,司法單位不宜貿然引進所謂雌激素治療法作為性侵犯犯罪加害人的處遇手段,以免徒然侵害人權卻沒有得到犯罪防治的效果。

台權會還表示,反對化學去勢並非縱放或任由性侵害犯罪一再發生,而是提醒立法者及相關民間團體,犯罪防治並非引進外國制度就能一蹴可幾。如果化學去勢沒有預防再犯的效果,又賠上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那就失去修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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